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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2018-12-11 13:50: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有效解决突出毒品问题,尽快改变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的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是指毒品制造、贩运、滥用等问题突出,对本地区、本区域、全国毒品形势、社会治安稳定或者对周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毒品形势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
    第三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加强督导考评,强化责任追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评定、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毒情严重程度和禁毒工作力度,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实行挂牌整治、通报警示、重点关注三级整治。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划为评定单位;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以参照县级管理的乡镇(街道)为评定单位。必要时,可以将市地级或者更高级别地区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
    第五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党委和政府对禁毒工作负总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统筹各方资源,动员各方力量,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对毒品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
    (一)毒品或者制毒物品制造问题突出;
    (二)毒品或者制毒物品走私问题突出;
    (三)毒品或者制毒物品中转集散问题突出;
    (四)外流制毒贩毒问题突出;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突出;
    (六)毒品滥用问题突出;
    (七)其他毒品问题突出。
    第七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挂牌整治:
    (一)毒品问题持续恶化,当地毒品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对境内多个地区或者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严重危害,直接影响国内毒品形势和我国国际形象的;
    (三)当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毒品问题严梭形势认识不到位,对禁毒工作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对毒品问题没有进行有效治理的。
    挂牌整治实行3年限期整治。整治期限届满后,符合降级条件的,可以降为通报警示或者重点关注。
    第八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警示:
    (一)毒品问题长期泛滥,当地毒品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
    (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对周边地区或者其他多个地区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当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禁毒工作不够重视、责任不够落实、措施不够有力,毒品问题严重状况没有明显改变的。
    通报警示实行2年限期整治。整治期限届满后,符合降级条件的,可以降为重点关注。
    第九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重点关注:
    (一)毒品问题快速蔓延,当地毒品社会危害比获严重、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
    (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突出,对当地及周边地区危害逐步扩大的;
    (三)当地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禁毒工作的重视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毒品治理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禁毒重点整治成果需要进一步巩固的。
    重点关注实行1年限期整治。整治期限届满后,符合降级条件的,取消重点关注。
    第十条  重点整治期限届满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取消重点整治       (一)组织领导到位。当地党委和政府将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认真研究部署,经常听取汇报,制定整治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切实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保障机制完善。当地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得到加强,组织、指导、协调作用充分发挥;禁毒专业队伍建立健全,与禁毒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禁毒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禁毒基础设施、装备满足工作需要。
    (三)基础工作扎实。当地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明确,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形成整体合力;相关职能部门对涉毒人员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对毒品来源渠道、涉毒团伙网络、毒品犯罪规律特点掌握到位。
    (四)执法打击有力。政法机关多部门参与、多警种参和跨区域协作机制健全,缉毒执法力度显著增强,惩治犯罪力度明显加大,本地制贩毒团伙、网络、窝点特别是幕后组织者、团伙骨干受到有力打击。
    (五)宣传教育有效。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常态化,毒品预防教育实现全覆盖,国家工作人员对本地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认识明显提高,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意识明显增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增多。
    (六)突出问题缓解。本地毒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毒情形势趋于好转,毒品问题不再是严重危害本地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本地毒品问题辐射周边、危害全国、影响境外的状况发生改观;未出现新的突出毒品问题;人民群众对本地禁毒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十一条  经国家禁毒委员会考评验收,对禁毒工作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达到取消整治条件、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者毒情进一步恶化的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应当视情延期或者升级整治。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评定工作。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新增、升级、降级、取消、延期,由省级禁毒委员会申请国家禁毒委员会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评定。
    第十三条  省级禁毒委员会每年度对本地区毒情及重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向国家禁毒委员会提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新增、升级、降级、取消、延期的申请。
    国家禁毒委员会每年度对各地毒情和禁毒工作进行分析,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明察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组织对各地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结合省级禁毒委员会申请,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新增、升级、降级、取消、延期。
    第十四条  对毒品问题发展迅速、危害严重、影响突出但尚未被列入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可以将其直接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进行重点整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研究部署,明确整治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扶持力度,限期改变面貌。
    第十六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挂牌整治地区禁毒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国家禁毒委员会通报警示、重点关注地区禁毒委员会主任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当地党委和政府应当定期研究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定期向国家、省级、市地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
    第十七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禁毒委员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禁毒委员会委员、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应当建立毒情监测评估和定期通报制度,构建打防结合、专社兼备的毒品治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有效遏制毒品问起快速蔓延势头,实现禁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点化。
    第十九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应当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强禁毒专业力量建设,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警力;加强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禁毒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社会化禁毒工作。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巿(地、州、盟)禁毒经费应当向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倾斜,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預算,满足禁毒工作实际需要。
    第二十一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且)禁毒委员会建立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实行分工负责、对口帮扶、包干督导。联系单位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督导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评估整治成效和降级、升级、取消、延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禁毒脱贫纳入工作范畴,做好涉毒贫困人口脱毒脱贫工作,有效防止因毒致贫、因毒返贫、因贫涉毒,从根本上治理毒品问题。
    第二十三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禁毒防艾纳入工作范畴,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同都好、同检查、同考核,做好涉毒人员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因滥用毒品造成艾滋病传播扩散。
    第二十四条  省级禁毒委员会对国家禁毒委员会通报警示地区应当予以挂牌整治,对国家禁毒委员会重点关注地区应当予以通报警示。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多个地区、需要协同治理的严重毒品问题,按照分工负责、责任共担的原則,明确主责地区、责任地区,共同承担整治责任。责任地区配合不主动、措施不落实、治理不到位,导致毒品形势没有好转或者毒情继续恶化的,国家禁毒委员会视情将其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因领导不重视、贲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问越泛滥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以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通报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情况和考评结果,作为评先创优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有:
    (一)通报批评、约谈并责令整改;
    (二)取消评先受奖资格;
    (三)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被国家禁毒委员会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及禁毒委员会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该地区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禁毒重点整治期间工作不力的,可以依照有关規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对被国家禁毒委员会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取消其参加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全国性及地区性评比的资格;未被直接纳入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市(地、州、盟),辖区内有挂牌整治地区或者3个以上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取消其参加市地裏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全国性及地区性评比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禁毒重点整治期间,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被列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前,已在该地区担任相应职务2年以上(含2年)的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因对禁毒工作重视不够、履职不力导致毒情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被延期或者升级的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以及延期或者升级后仍未按时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地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及时报送上级禁毒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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