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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2022-03-23 09:49:05

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

  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提供、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四、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由受理、立案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其中被市州公安局列为毒品目标案件的,由市州公安局给予奖励;被公安部、省公安厅列为毒品目标案件的,由省公安厅给予奖励。

  五、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实行谁举报、谁受奖,一案一奖、一事一奖,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兑现、规范管理,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原则。

  六、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当面、短信、微信、互联网邮箱等途径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线索处置环节属于涉密内容,故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七、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

  (四)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八、举报毒品案件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视情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300元;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的,奖励以2000元为起点,每增加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300元,以此类推,每案最多奖励5000元。

  (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窝点,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

  (三)举报缴获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毒品犯罪的,按缴获海洛因或冰毒数量折算进行奖励:

  1.5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奖励4000元;

  2.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6000元;

  3. 5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奖励1万元;

  4.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奖励2万元;

  5.5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的,奖励3万元;

  6.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奖励5万元;

  7.50千克以上的,奖励8万元。

  (五)举报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300元,每案最高奖励3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20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100元,每案最高奖励1万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6万元。

  (六)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获罂粟1000株以下的,奖励1000元;查获罂粟1000株以上的,奖励3000元。

  (七)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查获1个奖励5万元。

  (八)根据举报,每抓获1名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3000元;抓获被公安部、省公安厅悬赏通缉的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悬赏规定奖励的数额进行奖励。

  (九)根据举报,每破获一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2万元;每破获一起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1万元;每破获一起市州公安局毒品目标案件,奖励5000元。

  举报人能详细提供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并能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关键证据,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的,在原奖金额的基础上可以上浮20%给予奖励。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检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重特大涉毒犯罪案件,须提高奖金额的,经省公安厅批准后执行,但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九、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提供两条以上线索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举报人同一举报行为符合两项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可以给予累加奖励。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视其价值按比例在奖励标准总金额内分享奖金。同等条件下,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总奖金的50%,其余奖金按举报顺序平均奖励。多个举报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不重复奖励。

  十、公安机关在对毒品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毒品违法人员决定治安处罚、戒毒措施,抓获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之日起30日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十一、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及委托手续领取;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帐号的,可将奖金拨入举报人指定帐号;提供具体地址的,可通过邮政汇款寄送奖金;逾期无正当理由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返还国库。

  十二、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住址等个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

  十三、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十四、公安边防、海关缉私、铁路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办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十五、本通告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本通告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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