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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上头电子烟”,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22-05-10 09:33:23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贩卖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案件。被告人王某以闪送方式向田某(另案处理)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以及烟油,获利1400元。民警在王某住处起获的129个一次性电子烟及141瓶罐装烟油,均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被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

  “电子烟油由于便于运输及吸食,已成为合成大麻素最为主要的载体,吸毒贩毒群体将其称为‘上头电子烟’,并宣称吸食‘上头电子烟’属于‘安全上头’‘合法上头’,诱导甚至诱骗毒品防范意识不强的群体吸食。”东城法院通报称,“电子烟”成为合成大麻素的主要载体,社交软件、快递、闪送成为贩卖毒品的主要工具。

  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联络交易,支付毒资,再依托快递、闪送、“跑腿”等物流服务发货运输,贩卖层级通常多达三至五级,交易方式隐蔽,流通速度快、范围广,对吸食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为电子烟行业带来了新的乱象。

  “此类犯罪查获并处罚的多为贩卖行为,生产行为难以溯源。”东城法院通报称,“线上交易”使得毒品买卖行为更具隐蔽性,辐射范围更广,跨省贩卖已成常态,并出现跨境交易,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困难。被抓获及判处刑罚的多为二级以下的“分销商”,而其对上级“经销商”的真实情况知之甚少,难以顺藤摸瓜查到毒品的制造源头。此外,“上头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相差无几,快递员无法靠肉眼分辨,且存在邮寄过程中未认真核验身份等情况,增加了事后追查毒品来源的难度。

  据了解,此类案件的被告人都是明知故犯,但多辩称自己毫不知情,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手段。东城法院调研显示,贩卖毒品合成大麻素的被告人大多具有吸毒劣迹、吸毒成瘾认定甚至毒品犯罪前科,且多为“以贩养吸”型贩毒人员。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购买者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推定,其具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主观故意。而被告人及辩护人则多辩称不明知是毒品,或不明知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此外,被告人还会采取各种手段以逃避侦查。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主要滥用方式是溶于电子烟油或喷涂于烟丝、花瓣等植物表面进行吸食或泡水饮用。合成大麻素有别于传统毒品大麻,其作为化学合成类毒品比大麻更容易上瘾,依赖性更强,对人体的危害性远超大麻。吸食该类物质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反应。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

  去年7月1日,我国已正式将整类合成大麻素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在此之后实施的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制品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届时,任何烟草口味以外的电子烟将不属于合法销售的电子烟,公众应当予以警惕。

  法官提示,公众要充分认识毒品合成大麻素的危害性。“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合成大麻素等18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被国家正式列为毒品进行监管。公众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电子烟,警惕“小树枝”“上头电子烟”“娜塔莎”等花哨包装掩盖下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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