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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毒驾”行为应追究刑责

2016-03-17 12:53:03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月18日发布的《2015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吸毒人员肇事肇祸案件多发趋势明显。报告称,2015年全国报告发生因滥用毒品导致暴力攻击、自杀自残、“毒驾”肇事等极端案件事件336起,查获涉案吸毒人员349名;依法注销14.6万名吸毒驾驶人驾驶证,拒绝申领驾驶证1.1万人。为了遏制“毒驾”高发的态势,“毒驾入刑”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3月8日《人民公安报》)
    说起“毒驾”,过去人们总认为是“远在天边”的事,而今却“近在眼前”。随着机动车数量的猛增,特别是吸毒问题的扩散,“毒驾”这一陌生问题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新“焦点”。
    “毒驾”顾名思义就是吸毒驾驶,当吸毒和驾驶这两个名词关联后,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危害也就不言自明了。由于毒品的作用,“毒驾”者吸毒后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在这种状态下驾驶车辆极易出现不安全甚至极其危险的驾驶行为,其造成的后果比“酒驾”有过之而无不及,“毒驾”行为对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近几年,随着“毒驾”者的增多,“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也不胜枚举,“毒驾”车祸也呈上升趋势,危害性极大。
    “毒驾”猛于虎,整治不能松。各地除了借鉴整治“酒驾”的工作经验,掀起整治“毒驾”的宣传高潮,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拒绝毒驾”的良好社会氛围外,也要将“毒驾”整治纳入经常性的“酒驾”整治之中,形成“酒驾”“毒驾”并行的整治模式。但是,为了增强对“毒驾”行为的震慑力,推动“毒驾入刑”、对“毒驾”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确保“毒驾”整治取得最佳效果、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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