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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社会禁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长沙市社会禁毒协会,简称市协会。英文译名:Changsha Social Narcotics Control Association,译名缩写:CSNCA。
    第二条 本会由热爱和关心禁毒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系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沙市公安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会网址
为:http://www.csshjd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大力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任务,动员和团结全社会一切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团体、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
    (二)组织会员学习禁毒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形成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大打禁毒人 民战争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我市最终禁绝毒品危害的目标 作出贡献。
    (三)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无毒”创建活动,提高禁毒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禁毒协作交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禁吸戒毒工作的新模式。
    (五)开展禁毒理论研究和毒情调查,为禁毒部门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六)积极参与社会化禁毒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同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
    (七)组织、培训、管理禁毒志愿者,分层次、分步骤进 行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和协助社区(村)做好吸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八)表彰、奖励在社会化禁毒协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九)动员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为社会化禁毒工作捐赠资金或实物。
    (十)承担长沙市禁毒委(办)、长沙市公安局委托的其他社会性工作。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本会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基层党组织。本会的党建工作由基层党组织负责。由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 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 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 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市各类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愿意为我市禁毒
工作尽力,履行本会章程和决议,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二)全市一切达到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个人,自愿入会,履行本会章程和 决议,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二)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统一制发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有关会议,阅读本会的文件, 接受本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权、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受本会指派,有外出考察权和深入社会调查权;
    (六)对本会经费的使用有质询权,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有义务做出明确答复;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禁毒工作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被相关部门撤销、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
    严重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所有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 义务自行终止,并交回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监事长的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处分和除名的提案;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十)对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1/5 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核同意后,并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在大会召开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会员,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会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会上对每个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按对本会工作发挥作用及贡献大小进行民主选举, 不超过会员人数的 1/3。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 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社会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以书面请示报长沙市公安局、民政局审核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 议函;
    (三)监事会提议时。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提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监事列席,应充分发扬民主, 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制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增补理事、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名人选。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人数 1/3。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会负责人最高任职 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查并经长沙市民政局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罢免需经 1/3 以上理事提议, 出席理事会的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 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 的 2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0个工作日在本会网站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全面工作;
    (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 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会长办公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报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批准。
    (四)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指导全市其他禁毒协会开展社会化禁毒工作;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代表核签。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人员、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六)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八)对会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 督执行;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选举办法》、《会费标准》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
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 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 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银行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性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长沙市公安局和长沙市民政局提交具备资质的会计 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 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 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
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 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公安局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 决通过,并报长沙市公安局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长沙市公安局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沙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 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1 月 18 日长沙市社会禁毒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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