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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三人贩卖涉毒“减肥药”被判刑,同时判罚700余万元赔偿金

2022-05-13 15:02:12

5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通过互联网同步直播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12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50万元至10万元罚金。同时判令3名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0余万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在没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从韩国购入一款名为“韩国处方减肥药”的减肥产品,3人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宣传,并作为保健食品在微信上予以销售,销售金额高达80万余元。经鉴定,3名被告人销售的减肥药中含有麻黄碱、咖啡因成分,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董某某等3人非法销售含有麻黄碱、咖啡因成分的减肥食品,该行为对全国范围内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综合考虑3名被告人在售卖减肥药过程中的地位、性质、作用、持续时间、获利情况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法对3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案件警示

  本案中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利用互联网销售含有麻黄碱、咖啡因等国家管制成分的精麻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此类成分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该行为对全国范围内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妄图利用网络规避市场监管,贩卖涉毒“减肥药”的行为害人又害己,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号)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禁毒知识

  麻黄碱是一种生物碱,常被用作兴奋剂,还能抑制食欲,临床工作中主要用于缓解气管痉挛。如果用药过量就会产生精神兴奋、失眠神经过敏、心肌收缩等不良反应的风险。麻黄碱之所以与臭名昭著的冰毒产生关系,全因二者的化学分子结构极其相似,麻黄碱可以通过并不复杂的化学工艺制成冰毒,因此被纳入我国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咖啡因被列为国家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临床上用于治疗神经衰弱和昏迷复苏。但是过量服用会心跳加快、烦躁不安、呕吐、食欲不振,严重者会诱发潜在的精神疾病、肢体抽搐,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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