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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靠“暗箱操作”来“洗白”?黑龙江大庆市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一审宣判

2022-05-13 15:05:21

“本来以为骗朋友帮我收一下卖毒品的钱,下线被抓也不会牵连我,钱我还能照单全收,没想到被抓以后还多了一个罪名。”

  他的“灵机一动”。不但打破了朋友间的信任,还惹上了“自洗钱” 罪上加罪。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前因后果吧。

  近期,由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大庆市红岗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开庭审理,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大庆市首例以“自洗钱”定罪的毒品案件。

  一、再隐秘也逃不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2021年8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公安分局将贩卖毒品嫌疑人宋某某抓获。经查,2021年5月以来,宋某某多次从外地购入毒品冰毒,在黑龙江省安达市、肇东市及大庆市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55.76克。同时发现该人涉嫌“自洗钱”。经红岗公安分局与红岗区检察院沟通,红岗区检察院迅速组织人员提前介入该案侦办。经进一步工作,查明2021年6月18日,宋某某雇佣出租车司机于某某,前往黑龙江省安达市向其下线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5克。宋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掩盖毒品交易痕迹,使用其雇佣出租车司机于某某的移动支付账号,收取张某某毒资人民币4800元。交易完成后,出租车司机于某某通过移动支付工具转给宋某某人民币4800元。

  红岗区检察院立即将该案相关情况汇报到大庆市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对该洗钱线索同时介入并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第一时间固定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由红岗区法院对宋某某洗钱案监督立案。

  二、让他人“代收款”与我无关?释法说理“心服口服”

  2021年9月21日,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移送至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依法告知宋某某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宋某某对贩卖毒品行为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洗钱,宋某某认为毒资是让他人代收然后转回自己微信中,自己并非洗钱行为实施者。

  检察官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界定对宋某某进行了说明,在了解法律规定及面对确凿的证据后,宋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红岗区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审判处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检察官有话说

  自洗钱入罪,是我国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在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司法机关不仅仅追究为他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的刑事责任,对于掩饰、隐瞒自己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同样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检察官提示切不可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否则错上加错、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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